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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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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原创】涉税案例处理涉税纠纷的正确方式

作者:邬锦梅,商讼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


一、案例概况:

2013年至2016年,王某某将资金借贷给固镇县南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苑置业公司)使用。后,固镇县税务局对该涉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为:王某某取得利息收入后未进行纳税申报,故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约39.39万元);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补缴税款金额50%的罚款(约:19.70万元)。

(一)王某某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固镇县税务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1、王某某未取得南园置业公司利息,固镇县税务局认定事实错误;

2、未取得利息,即无需申报缴纳税款。固镇县税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处以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本案争议焦点为:税务行政处罚争议。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而王某某对纳税数额的争议,实质是纳税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作出。王某某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并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而王某某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该决定已生效。

3、固镇县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告知、询问、调查义务,处理程序合法。且,处罚数额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

(三)王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诉。

(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1、行政处罚事实依据正确。王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应视为王某某对处理决定及未申报缴纳税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故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固镇县税务局对王某某未缴纳税款处以50%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3、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二、税务纠纷处理流程

(一)纳税争议: “三部曲”维权——复议前置

本案中,王某某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征收税款金额存在异议,实质属于“纳税争议”,应按“三部曲”程序维权。

1、“三部曲”维权之步骤












2、何为“纳税争议”?

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属“纳税争议”,按“三部曲”程序维权。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纳税争议: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

(二)其他涉税争议: “二择一”维权——行政复议OR行政诉讼

本案中,王某某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异议,实质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异议,应按“二择一”程序维权。

1、“二择一”维权之步骤











2、其他涉税争议,包括:1)发票管理行为;(2)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3)行政处罚行为;(4)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5)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2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延伸: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016年,北京国税在营改增答复中回应: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本文不讨论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仅旨在探讨发生税务纠纷后从法律程序角度如何正确处理。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联系邮箱:shangsonglawyer@163.com

微信公众平台:检索“商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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