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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
摘要:致: 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
就我方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背景事实
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
致: 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
就我方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背景事实
1. 年
月 日我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称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我方持有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
2.上述转让之前,我方已经依法向公司与其它全部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至今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十日)。
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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