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肆虐,全民齐心抗疫情!
疫情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了系列针对企业、个人减税降费的相关规定,我们以问答形式推出系列小文章解析疫情期间税收优惠热点问题,供大众参考。
针对捐赠抗新冠肺炎物资计算所得额时能否扣除问题,主要依据为2020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等文件。
通过哪些机构捐赠可以在计算所得额前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020年第9号公告):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综上,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等国家机关、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时,对扣除比例有何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与企业进行的疫情防控捐赠,均可全额扣除。
综上,捐赠用于抗新冠疫情的现金及物资,税前扣除没有扣除比例要求,可以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