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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原创】对已注销企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作者:邬锦梅 盈科全国民商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商讼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    发布于:2019-12-17 22:18:36    文字:【】【】【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它的成立伴随着纳税义务的产生,存续期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等各种税收。相反,公司终止还会有纳税义务吗?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针对“对已注销企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浅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

      【案情介绍】

200711月,丁海峰出资设立十三维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0125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准予十三维公司注销。20153月,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十三维公司200911日至201112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1511月,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十三维公司作出京国税稽罚[2015]JW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海峰不服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诉至法院。

 

 焦点问题

1、工商注销与税务注销的区别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该条款所指的注销登记是指工商注销登记,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权利、义务也即终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前述规定可以看出,税务登记是基于方便税务管理的需要而设定的,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设定或终止的效力。

对比分析可知:企业若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随即终止,丧失其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无法成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若企业仅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未进行工商注销登记,未丧失其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仍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仍然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

 

 2、注销企业所欠税款,如何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因企业工商注销登记而灭失。对于公司欠缴的税款,可向瑕疵出资股东进行追偿。

 

3、企业注销后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如何救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二者择其一。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长达两年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2行初88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十三维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12516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其不应再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对象。最终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京国税稽罚[2015]JW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企业注销登记后,企业终止、法人资格消灭,这意味着企业不再作为法定主体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更不能再作为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若仍以被注销企业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于法无据。

  

法务依据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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