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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团队•经典案例】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规避风险?
作者:邬锦梅    发布于:2019-11-28 14:04:17    文字:【】【】【

点睛

对于一人公司对外的债务,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答:在审判中,法院推定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混同的。

除非股东能够提出证据充分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股东才能不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等四人诉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李某等四人前后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W公司)约定代理销售其产品,并陆续向W公司支付了数额不等的履约保证金及货款。李某是W公司的唯一股东,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且上述原告的保证金、包括货款全部汇入陈某的个人账户。后因双方发生争议,刘某等四人于2016年10月24日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W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李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种情形中,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案情分析

一人公司,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或者是港澳台企业,均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债务的同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我团队律师代理本案后,经过一系列举证,证明李某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独立,最后原告撤销对W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某的起诉。

律师建议

要慎用一人公司!对一人公司股东来说,面临的法律风险很大,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避免混淆,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每年将财务报告提交审计,避免因不能提供证据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联系邮箱:shangsong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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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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