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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原创】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或修改的事项
作者:邬锦梅    发布于:2019-11-28 13:24:56    文字:【】【】【

公司法有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组成。强行性规范需要严格遵守,而任意性规范则更注重保障股东的自治权,给予公司股东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立合作模式的权利。本文为大家整理出公司章程中的授权性条款,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通知,职权,表决权,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与临时会议的发起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法定的十项职权之外,股东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除法定的五项规定之外,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职权,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职权,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除行使法定的六项职权之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相关报酬事项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除行使法定的八项职权外,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权转让的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3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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