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面对股东提起的查阅及复制公司文件资料申请,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对会计账簿是否允许查阅,而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要想阻止查阅关键取决于股东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情形。故,我们对此进行详尽的同类案例检索及法律分析。
同案检索报告
围绕这个争议焦点,通过以“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裁判思路”作为检索的目的,以“全文:不正当目的仲裁 诉讼,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作为检索条件,在 Alpha 数据库中检索出案例159条,重点对北京的27个案例裁判规则进行了分析。
1、法院裁判结果:
(1)支持股东查阅(案例数26个)
(2)驳回股东查阅(案例数1个)
2、法院裁判部分详情:
3、由此得出结论:
(1)法院支持股东知情权比例达96%。
(2)法律对于股东为不正当目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基于该规定的几种情形,才能认定为股东为不正当目的行使知情权。
(3) 对于“不正当目的”情形中的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必须有十分充足的证据证明,比如参与过同业务竞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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