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未上诉一审判决,申请再审效果不理想,真的救济无门吗?
很多当事人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因错过上诉期限未能参与二审程序,但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且申请再审后效果仍不理想,能否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呢?
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当事人以“未上诉的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但是,这条改了!改了!
2018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施行《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规定了当事人以“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只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从此,一审未上诉,仍然可以申请抗诉。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3〕3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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